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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万筹诉衡阳市振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石民一初字第296号 原告肖万筹 委托代理人李懿、刘磊,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市振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亚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正祁,男,1966年10月29日生,汉族,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石民初字第296号

原告肖万筹

委托代理人李懿、刘磊,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市振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亚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正祁,男,1966年10月29日生,汉族,衡阳市振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衡阳市石鼓区船山路33号2单元301户。

原告肖万筹诉被告衡阳市振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锡凯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华、人民陪审员欧祖流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贺白平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肖万筹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万筹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万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肖万筹负担。

审 判 长  陈锡凯

审 判 员  杨 华

人民陪审员  欧祖流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贺白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