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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强与刘晓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威经技区民初字第527号 原告陈强,居民。 委托代理人郭洪波,威海市茂银拍卖行法律顾问。 被告刘晓军,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强与被告刘晓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威经技区民初字第527号

原告陈强,居民。

委托代理人郭洪波,威海市茂银拍卖行法律顾问。

被告刘晓军,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强与被告刘晓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已免收。

代理审判员  姜倩倩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戚峰源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