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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石民一初字第443号 原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 委托代理人唐某,男。 被告刘某某,男。 本院2014年11月17日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石民一初字第443号

原告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

委托代理人唐某,男。

被告某某,男。

本院2014年11月17日受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蒋志成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慧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