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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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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蔡某、郭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中刑初字第220号 公诉机关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9月8日出生于青海省西宁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1997年4月14日、2009年5月14日曾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先后被西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中刑初字第220号

公诉机关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9月8日出生于青海省西宁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1997年4月14日、2009年5月14日曾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先后被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判、城东区人民法院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8月16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3日又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蔡某,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于甘肃省武威市,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02年10月14日、2011年3月09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先后被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4年7月12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3日又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于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2014年11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公诉刑诉(2015)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蔡某、郭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希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蔡某、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1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蔡某、郭某某经事先预谋,乘坐被告人郭某某驾驶的牌号为XXX的白色吉利美日牌轿车,行至本市城中区某家属院内,由被告人郭某某放哨,被告人王某某进入院内逐一敲门锁定作案对象后,被告人蔡某使用开锁工具将该院44号楼1-161室被害人金某某的家门打开后,被告人王某某、蔡某进入屋内,盗得人民币16700元、皮质棕色shoulder字样手提包一个、金色金属质心型戒指一枚、黑色三星牌SM-G35021手机一部、小米牌1s手机一部、金色苹果牌5s手机一部、白色苹果牌4s手机一部、一部银色小米牌充电宝、3.5克黄金耳环一副、棕色圆柱形玛瑙圆珠两颗、白金戒指一枚、昆仑玉吊牌项链一副、象牙观音吊牌一个、银色手镯一副、蛇纹石手把件一个、黑色长条圆柱形玛瑙工艺收藏品一个、绿色翡翠质地手镯一个后二人乘坐被告人郭某某所驾驶的车辆逃离现场。经西宁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宁价证(2015)183号鉴定书鉴定:金色金属质心型戒指价值人民币619.01元,黑色三星牌sm-G35021手机价值为人民币400元,小米牌ls手机价值为人民币750元白色苹果牌4S手机价值为人民币1700元,金色苹果牌5S手机价值为人民币3900元,3.5克黄金耳环一副价值人民币906.5元,两颗棕色圆柱形玛瑙圆珠价值人民币100元,银色小米牌充电宝价值人民币80元,白金戒指价值为人民币3866.40元,昆仑玉吊牌项链价值人民币1596元,象牙观音吊牌价值为人民币680.10元,银色手镯价值为人民币100元,蛇纹石手把件价值为人民币200元,黑色长条圆柱形玛瑙工艺收藏品价值为人民币100元,绿色翡翠质地手镯价值人民币200元,其中皮质棕色shoulder字样手提包无法作价,以上合计价值人民币15198.01元。案发后,赃款挥霍,赃物已追回,退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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