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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邹某某诉被告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石民一初字第432号 原告邹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张国辉,衡阳县西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陶某某,男。 原告邹某某诉被告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石民一初字第432号

原告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张国辉,衡阳县西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某,男。

原告邹某某诉被告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锡凯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华、人民陪审员欧祖流组成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贺白平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邹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锡凯

审 判 员  杨 华

人民陪审员  欧祖流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贺白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