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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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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向荣与赵书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一初字第1952号 原告刘香荣 被告赵书圃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香荣诉被告赵书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一初字第1952号

原告刘香荣

被告赵书圃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香荣诉被告赵书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香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刘香荣负担。

审 判 长  何 珂

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

人民陪审员  周海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石燕凯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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