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一初字第1952号 原告刘香荣 被告赵书圃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香荣诉被告赵书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香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刘香荣负担。 审 判 长 何 珂 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 人民陪审员 周海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石燕凯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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