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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7121号 原告胡某某,女。 被告赵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7121号

原告胡某某,女。

被告赵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 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