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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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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与邓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5438号 原告:薛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文娇。 委托代理人:杨腾。 被告:邓某某。 第三人:北京裕昌置业集团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3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数码大厦11602室。 法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5438号

原告:薛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文娇。

委托代理人:杨腾。

被告:邓某某。

第三人:北京裕昌置业集团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3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数码大厦11602室。

法定代表人:常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一梅,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第三人北京裕昌置业集团西安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路安平

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

人民陪审员  刘平均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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