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5438号 原告:薛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文娇。 委托代理人:杨腾。 被告:邓某某。 第三人:北京裕昌置业集团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3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数码大厦11602室。 法定代表人:常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一梅,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第三人北京裕昌置业集团西安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路安平 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 人民陪审员 刘平均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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