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869号 原告张某某,女,1975年9月11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被告郜某某,男,1975年9月23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郜某某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高 轶 人民陪审员 秦晓静 人民陪审员 杨亚妮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