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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6
摘要: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869号 原告张某某,女,1975年9月11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被告郜某某,男,1975年9月23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869号

原告张某某,女,1975年9月11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被告郜某某,男,1975年9月23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郜某某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高 轶

人民陪审员  秦晓静

人民陪审员  杨亚妮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静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