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859-1号 申请执行人曾庆萍,男。 被执行人陈明利,男。 法定代表人陈明利。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19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逾期利息71749元(按月息百分之二点五的标准计算,以6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1日起计算至2014年11月9日止,为34000元;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2015年1月15日止,为27083元;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6日起计算至2015年9月24日止,为20666元;2015年1月16日已付利息一万元),违约金30000元,诉讼费65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400元、共21464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常德市明贵机械有限公司、陈明利的银行存款21464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荆钊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