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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金与张小印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9
摘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三初字第733号 原告陈明金,男,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张小印,男,汉族,住济南市。 本院受理原告陈明金与被告张小印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后,被告张小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三初字第733号

原告陈明金,男,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张小印,男,汉族,住济南市。

本院受理原告陈明金与被告张小印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后,被告张小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位于济南市,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规定,济南市历下区范围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网络域名和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除外),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规定,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被告张小印的住所地位于济南市,且诉讼标的额为15万元,故本案应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被告张小印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程 军

代理审判员 何 萌

代理审判员 崔宝宁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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