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佛城法民一催字第42号 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金鸿翔丝印挂历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城西综合批发市场1幢33号。 法定代表人欧月兴。 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金鸿翔丝印挂历经营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1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付款银行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3年4月26日,支票号码为:83050361,票面金额为¥5164元、收款人为佛山市禅城区金鸿翔丝印挂历经营部的银行支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金鸿翔丝印挂历经营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金鸿翔丝印挂历经营部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谢燕贞 人民陪审员 潘萧萧 人民陪审员 梁钰萍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晓蓝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