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588-1号 原告欧介仁,男,汉族,1971年5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春利,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娟娟,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垣县沃尔凯室内门经营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介仁诉被告长垣县沃尔凯室内门经营部(以下简称沃尔凯经营部,经营者:王立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介仁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介仁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介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欧介仁负担。 审判长 梁晓征 审判员 尤清波 审判员 赵自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