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朝双民特字第00051号 申请人陈淑珍,女,196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申请人陈淑珍请求宣告冯秀全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淑珍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宣告被申请人冯秀全死亡的申请,以被申请人冯秀全于2010年2月13日失踪,曾向公安机关报过案,一直没有被申请人冯秀全的消息,从2010年至今已有四年多为由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冯秀全死亡。 经查,被申请人冯秀全,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原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站南街X委XX组新兴街XX号楼X单元XXX室。与申请人陈淑珍系夫妻关系。2010年2月13日20时25分许,二人在广东省英德市陈淑珍报警称:冯秀全从英德市英城浈阳中路浈阳大桥桥面跳入北江河了。接报后英德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迅速到达现场进行搜救,但未找到冯秀全。直到现在英德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仍没有找到冯秀全本人或其尸体。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6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公告栏发出寻找冯秀全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冯秀全仍然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证明、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冯秀全自2010年2月13日失踪后至申请人陈淑珍申请宣告死亡时已有四年之久,且本院依法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一年届满后,被申请人冯秀全仍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冯秀全死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