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赖家东诉杨敏、朱海容民间借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瑞民二初字第885号 原告赖家东。 被告杨敏。 被告朱海容。 原告赖家东与被告杨敏、朱海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瑞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家东及被告朱海容到庭参加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瑞民二初字第885号

原告赖家东。

被告杨敏。

被告朱海容。

原告赖家东与被告杨敏、朱海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瑞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家东及被告朱海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5月1日,被告杨敏以承包工程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注明于2013年8月30日还清,并约定一个月内先还100000元,按月利率2.5%计算利息。被告朱海容自愿为该借款作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杨敏仅归还借款本金54000元,并支付了2013年10月31日之前的利息,借款本金346000元及2013年11月1日起的利息至今未付。为此,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杨敏归还原告借款34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5%计算);2、被告朱海容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杨敏未答辩。

被告朱海容答辩称,我没有向原告借钱,也没有用这笔钱,我自己也是受害者。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日,被告杨敏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向原告赖家东借款400000元。当日,被告杨敏向原告赖家东出具借条一张,言明“今借到瑞金市赖家东同志人民币大写肆拾万元整(小写:¥400000元整),于2013年8月30日前付清此借款,到期不付借款,每天愿按以上借款总额的百分之十罚逾期借款赔偿金:超期十五天内不付清借款和罚金,本人愿将家庭财产作抵抵押还款并负法律责任。(一个月内先还壹拾万元)注(利息每月%2.5计算、人民币壹万元)”,被告朱海容在该借条上签署“在场人:朱海容”字样。其后,原告通过转帐300000元及支付现金100000元方式向被告杨敏出借了人民币400000元。2013年10月18日,被告杨敏归还原告赖家东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了2013年10月31日前的约定利息。但对剩余的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其后的利息,经原告赖家东多次催促偿还,均未偿还

上述事实,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收条》、《银行卡取款凭条》等证据在卷证实,被告朱海容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也予以认可,因此,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杨敏向原告赖家东借款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债权应受法律保护。按照被告出具给原告借条的承诺,被告应当在2013年8月30日前偿还全部借款,利率为每月2.5%。但被告杨敏还款期限届满后只偿还了100000元的借款本金和2013年10月30日前的约定利息,对剩余本金300000元及其后利息经原告多次催促还款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和信守合同原则,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杨敏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但被告在借条中承诺支付给原告的月利率为2.5%,该利率明显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因此,本院对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的利息酌定为2%。诉讼中,原告赖家东请求被告朱海容对被告杨敏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被告朱海容在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上写明其为在场人,而在场人是不具有担保人的性质,因此,被告朱海容不承担本案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敏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赖家东借款300000元并支付从2014年11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月利率2%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赖家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66元,原告赖家东已预交,减半收取4283元,由被告杨敏承担。被告杨敏承担的诉讼费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给原告赖家东。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