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内东执字376号 申请执行人邓晴,女,1995年3月1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内江鑫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惠,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内东民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13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末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8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徐晓阳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