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阿民小额字第00138号 原告贾永红,男,1973年出生。 被告李华舟,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永红与被告李华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永红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华舟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永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永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永红负担。 审判员 董 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