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二初字第183号 原告申凤云,女,1958年5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被告张建桂,女,1953年3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凤云与被告张建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凤云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凤云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凤云撤回对被告张建桂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申凤云承担。 审 判 长 姚建锋 代理审判员 申勇兵 人民陪审员 陈飞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刘嘉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