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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申凤云与被告张建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二初字第183号 原告申凤云,女,1958年5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被告张建桂,女,1953年3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凤云与被告张建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二初字第183号

原告申凤云,女,1958年5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被告张建桂,女,1953年3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凤云与被告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凤云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凤云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凤云撤回对被告张建桂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申凤云承担。

审 判 长  姚建锋

代理审判员  申勇兵

人民陪审员  陈飞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刘嘉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