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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赖耀金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狮刑初字第1282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耀金,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平和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9日被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狮刑初字第1282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耀金,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平和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9日被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9年2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15日被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7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日被抓获,同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1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耀金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水心、代理检察员陈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耀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赖耀金伙同李某某(已作行政处罚)到石狮市八七路1559号楼下,盗走被害人蔡某某的1辆三鑫牌助力车。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监控录像及被告人供述。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耀金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078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赖耀金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25条第1款、第65条第1款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被告人赖耀金提出其在公安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系因受到刑讯逼供,并非属实,其没有参与盗窃。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赖耀金伙同李某某(已作行政处罚)到石狮市八七路1559号楼下,掰断车头锁,盗走被害人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三鑫SX48CC型助力车(价值人民币2078元)。

2015年2月1日,被告人赖耀金在石狮市狮标招工市场被抓获。案发后,赃车无法追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蔡某某陈述,证实其被盗的时间、地点及被盗财物的情况。

2、证人李某某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月初的一天,因其朋友要向他买一辆助力车,其向“小张”提议盗窃后,二人在石狮市八七路一栋楼房小巷子里,通过掰断车辆的车头锁,共同盗走他人的一辆黑色助力车。经其辨认,被告人赖耀金系与其一同盗窃助力车的“小张”。

3、指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赖耀金及李某某带领公安人员指认其盗窃助力车地点的情况。

4、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证实本案的赃车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078元。

5、抓获经过的工作说明,证实2015年2月1日,被告人赖耀金在石狮市狮标招工市场被抓获。

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5年2月13日,同案人员李某某因本案被石狮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一日。

7、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证实被告人赖耀金的基本身份情况及前科情况。

8、被告人赖耀金供述、辨认笔录。被告人赖耀金在侦查阶段及审查逮捕阶段对其伙同李某某盗窃他人助力车的事实供认不讳。经公安人员组织辨认,其辨认出李某某系与其一同盗窃的男子。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