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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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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鹏燕与王建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民初字第1077号 原告胡鹏燕,女,1992年5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委托代理人孙淑琴,女,庆云吉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建亭,男,1968年9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张宝英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民初字第1077号

原告胡鹏燕,女,1992年5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委托代理人孙淑琴,女,庆云吉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建亭,男,1968年9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张宝英,成年,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原告胡鹏燕与被告王建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张宝英不是实际车主,请求撤回对张宝英的诉讼。本院认为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张宝英起诉。

审判员  勾德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云倩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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