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443号 原告《人生与伴侣》杂志社。 法定代表人唐玉宏,该社总编。 委托代理人董盈生,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笑一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敏。 委托代理人高春利,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娟娟,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铁商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西站分公司。 负责人尹邵重。 本院在审理原告《人生与伴侣》杂志社诉被告郑州笑一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京铁商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西站分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人生与伴侣》杂志社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人生与伴侣》杂志社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人生与伴侣》杂志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人生与伴侣》杂志社负担。 审 判 长 梁晓征 审 判 员 尤清波 代理审判员 赵自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司萍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