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118号 原告张子林,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119。 被告张长权,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414。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子林诉被告张长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子林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张长权名下的座落于珠海市香洲区香洲南乡里一街25号401房(房地产权证号码:01××89)及珠海市香洲区香洲工业三路55号1栋202房(房地产权证号码:27××30);上述两套房产查封金额以人民币128万元为限,并由担保人张惠明提供其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翠香路37号4栋B型03号商场(房地产权证号码:C1××54)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子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张长权名下的座落于珠海市香洲区香洲南乡里一街25号401房(房地产权证号码:01××89)及珠海市香洲区香洲工业三路55号1栋202房(房地产权证号码:27××30);上述两套房产查封金额以人民币1280000元为限。 二、查封担保人张惠明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翠香路37号4栋B型03号商场(房地产权证号码:C1××54),查封金额以人民币1280000元为限。 查封期间,上述房屋可以居住、使用,但不得转让、抵 押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根据相关规定,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一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继续查封、冻结的期限不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需在查封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