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王金波等与陈贺明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8
摘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昌民初字第10660号 原告王金波,男,1949年7月10日出生。 原告白凤英,女,1952年5月19日出生。 被告陈××,女,2010年9月22日出生。 被告及被告陈××的法定代理人陈贺明,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 二被告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昌民初字第10660号

原告王金波,男,1949年7月10日出生。

原告白凤英,女,1952年5月19日出生。

被告陈××,女,2010年9月22日出生。

被告及被告陈××的法定代理人陈贺明,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常胜,北京慎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金波、白凤英与被告陈贺明、陈××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金波、白凤英,被告陈××、陈贺明的委托代理人王常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金波、白凤英诉称:王妍,女,1979年11月4日出生,2012年5月17日病逝。王妍系原告独生女。王妍与被告陈贺明系夫妻关系。王妍与被告陈××系母女关系。原告独生女病逝后,被告于2013年11月l9日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以“遗产”继承京××东风日产颐达轿车份额。经两次审理后,被告在2014年3月26日撤诉。4月21日,原告向海淀法院起诉,5月12日,在汤民华法官主持下达成京××东风日产颐达轿车归出资人王金波、白凤英所有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双方签字认可。5月19日,被告陈贺明反悔同时反诉,5月23日提交反诉状,6月18日庭审中被告陈贺明陈述其也为该车“出资2万元”(无证据)。海淀法院经审理,7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

本案颐达车的实际情况是:原告在独生女王妍定居中关村后,为进京看望女儿女婿方便,于2008年2月借名出全资13.5696万元(其中:车价12.08万元,附加费等1.4896万元)购买东风日产颐达轿车一辆,车牌号码为京××。8年来,该车一直由原告实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并承担历年强险、商业险、养路费、车船税、维修、燃油、年检、租车库及其它全部费用。该车从购买到现在已消费约25万元。综上事实理由,依据《物权法》相关条款和最高人民法院(2000)执他字第25号复函规定,车牌号码为京××东风日产颐达轿车的物权属于实际出资人王金波、白凤英所有,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车牌号码为京××东风日产颐达轿车归实际出资人王金波、白凤英所有。

被告陈贺明、陈××辩称:不同意原告王金波、白凤英的诉讼请求。涉案车辆是被告陈贺明与王妍的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考虑陈××年幼,为了陈××成长和生活方便,要求该车辆由陈贺明继承。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金波和白凤英与王妍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王妍于2012年5月17日死亡。涉诉车辆登记在的王妍名下,涉诉车辆由原告王金波和白凤英出资购买,购买后由原告王金波、白凤英使用、保养和维护。

以上事实有公证书、户籍证明、交款、转账证明和部分消费凭证及说明、死亡证明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同方式取得财产,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转移。动产物权的设立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公安车管部门对机动车进行登记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而非物权法意义上的交付行为或者所有权转移行为,因此,机动车登记不是所有权登记,机动车实际所有人与登记不一致时,应认定实际所有人为该车的所有权人。本案中原告王金波与白凤英以王妍的名义实际出资购买涉诉车辆,且占有、使用、维护、保养涉诉车辆,故原告王金波、白凤英是该车辆的实际车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没有举证或者举证不充分的,依法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被告陈贺明主张对涉诉车辆有两万元的出资,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车牌号码为京××东风日产颐达轿车归原告王金波、白凤英所有。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王金波、白凤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