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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遂法民一初字第40号 原告黄某,女,身份证号码×××1444,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新民。 被告吴某,男,身份证号码×××0015,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遂城镇中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遂法民一初字第40号

原告黄某,女,身份证号码×××1444,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新民。

被告吴某,男,身份证号码×××0015,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遂城镇中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1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唐光和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雯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