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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3
摘要: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熟虞民初字第01365号 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潘立微,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匡某。 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诉被告匡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熟虞民初字第01365号

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潘立微,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匡某。

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诉被告匡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邵 英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