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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肇四法江民初字第218号 原告:赖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身份证号码:×××084X。 委托代理人:邓国盛,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住香港九龙。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Z1317()。 原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肇四法江民初字第218号

原告:赖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身份证号码:×××084X。

委托代理人:邓国盛,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住香港九龙。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Z1317()。

原告赖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公告传唤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赖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认识后双方也甚少联系,感情一般。2005年8月17日,双方在四会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彼此没有足够了解就草率结婚,致使双方结婚后共同生活亦很少沟通,甚至不能沟通,基本上没有夫妻感情可言。2006年春节后,原告开始与被告分居,期间双方没有任何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至今,双方已经分居近8年,夫妻感情确实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陈某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底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8月17日在四会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登记结婚后,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不足一年,被告便返回香港生活和工作。被告返回香港后,夫妻双方的联系逐渐减少,夫妻感情日渐淡薄。庭审中,原告述称曾于2008年和2010年在香港当地报纸刊登寻人启事,但被告均没有回应。原、被告现已没有联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提出上述请求。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的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过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经过充分了解便草率结婚,双方没有建立牢固的感情基础。婚后原、被告共同生活的时间短暂,夫妻感情并没有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被告返回香港后与原告的联系逐渐减少,夫妻感情日渐疏远,后更相互不再联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至此,可以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离婚,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也没有举证证实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状况,本院无法查明原、被告的财产及债权债务,故本院对其不作处理,双方可日后另行主张。被告陈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证据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赖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赖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昌盛

审 判 员  吴锦镖

人民陪审员  陈炜基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阳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