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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陈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邵刑初字第295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3月1日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邵刑初字第295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3月1日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03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武市看守所。

邵武市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公刑诉(2015)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晓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5年6月30日,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剪断摆头锁油门线的方式,将被害人涂某停放在邵武市五一路园丁新村斜对面路口附近车牌为闽H×××××的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198元。

2、2015年7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剪断摆头锁油门线的方式,将被害人吴某停放在邵武市通泰开发区恒泰路1巷14号空地处车牌为闽H×××××的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331元。

2015年7月2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某甲抓获归案。上述两辆摩托车均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查扣的摩托车照片等物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信息查询表、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害人涂某、吴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2015年12月2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吴 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汤玉英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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