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台临民初字第1517号 原告:徐某。 被告:马某。 原告徐某为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0日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徐某到庭加入诉讼,被告马某经本院布告送达出庭传票无合理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起诉称:原告系再婚,原告再婚前与其前夫于××××年××月××日独特生养一女,名叫程某。原、被告经人引见意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养子女。因双方婚前不足相互了解,粗率结婚,婚后不能建设反常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常为琐事发作口角,无独特言语,无奈沟通,无奈和好,无奈再在一同独特生存,现加上婚后被告有外遇,招致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分裂。夫妻双方无独特财富,无独特债权,无独特债务。原告曾于2011年8月25日向法院起诉离婚,后被裁决采纳诉讼申请。裁决后,因亲戚劝和,被告在临海和原告生存过一段时间,2013年被告分开后再没有回来。现原告起诉申请:一、裁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女儿程某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存,抚养费全由原告累赘。 本案在闭庭审理中,原告央求撤回第二项诉讼申请。 被告马某未作问难,亦未举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理想如下:原告系再婚,与被告经人引见意识后,于××××年××月××日操持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未生养子女。原告曾于201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经审理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2011)台临民初字第2500号民事裁决书,采纳其诉讼申请。后,因亲戚劝和,原、被告曾再次独特生存。 上述理想,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结婚登记审查解决表、(2011)台临民初字第2500号民事裁决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以为,离婚的标准在于夫妻感情确已分裂。本案原、被告系被迫登记结婚,婚后夫妻独特生存多年,双方应建设了必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虽曾向本院起诉离婚,但被采纳诉讼申请后,原、被告曾再次独特生存。现原告未提供证据以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分裂,故对其现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申请,本院不予反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则,裁决如下: 采纳原告徐某的诉讼申请。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某累赘。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依照不服一审讯决部分的上诉申请数额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被动撤回上诉解决。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 审 判 长 李 珍 人民陪审员 徐尚宝 人民陪审员 郭希保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书 记员 朱玲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