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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权诉被告安邦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讯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湛雷法唐民初字第52号 原告王权,男,汉族,1975年8月14日出世,住湛江市遂溪县。 被告安邦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彭克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莫永活,男,安邦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湛雷法唐民初字第52号

原告王权,男,汉族,1975年8月14日出世,住湛江市遂溪县。

被告安邦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彭克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莫永活,男,安邦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员工。

原告王权诉被告安邦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讯员蔡权使用繁难顺序于2015年4月22日地下闭庭停止审理。原告王权,被告安邦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莫永活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权诉称,其与被告于2014年5月23日签署粤GF1579号小轿车的商业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从2014年5月23日零时起至2015年5月22日二十四时止,原告已按时缴清保险费。2014年6月6日,原告的胞妹王碧连驾驶该车在雷州市纪家镇北仔村路段行驶时碰撞到前面洪海胜驾驶的粤G85129号轻型个别货车,形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变,事变发作后,原告及时向被告报案,被告派员到现场停止了勘查。经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路线交通事变认定书认定,粤GF1579号小轿车的驾驶人王碧连应负此次事变的全副责任。后原告将粤GF1579号小轿车拉到湛江市麻章区湛江星之宝宝马店4S店拆检定损培修,经该店拆检确定该车培修费需人民币155168元,但被告确定损失才是人民币100900元,该店不赞同按被告核定价款培修该车,原告只好将该车送到湛江市麻章区丰锐汽车修缮厂培修,能力合乎被告核定的价钱,用去培修费110000元。事后,原告向被告央求理赔,被告拒绝理赔。现申请法院判令:1、被告在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抵偿限额“人民币520000元(含不计免赔)内,抵偿原告粤GF1579号小轿车修复费11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庭审中,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用以证实原告诉讼主体适格。

2、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发票联,用以证实原、被告于2014年5月22日签署了商业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从2014年5月23日零时起至2015年5月22日二十四时止,原告已缴清了保险费。

3、事变现场相片,用以说明事变现场的详情。

4、事变认定书,用以证实原告的胞妹王碧连对涉案事变负全副责任。

5、驾驶证,用以证明双方车辆驾驶员持有非法驾驶证。

6、车辆行驶证,用以证明双方的车辆均非法。

7、湛江星之宝汽车销售效劳有限公司的损失报价单,用以认定粤GF1579号小轿车如在该公司培修所需求的费用为人民币155168元。

8、安邦保险官网车辆理赔查问资料,用以证明原告的粤GF1579号小轿车案件解决信息,认定已核定损失及核定损失的时间,粤GF1579号小轿车损失的金额为人民币103605元。

9、“湛江市麻章区丰锐汽车修缮厂“的结算单,用以证明粤GF1579号小轿车在湛江市麻章区丰锐汽车修缮厂培修明细及结算凭证。

10、培修费发票,用以证明粤GF1579号小轿车在湛江市麻章区丰锐汽车修缮厂培修费为人民币110000元。

被告安邦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辩称,1、原告与被告订立的车辆损失险商业保险合同非法有效,根据合同的商定,车辆的培修的名目、费用、培修模式都需求双方协商确定。原告的车辆发作事变后,被告已查勘并初步定损,并与原告协商确定由4S店培修。其后,被告单方将车辆送往其余培修厂停止修缮,问难人有权从新核定培修价钱。2、被告对“湛江市麻章区丰锐汽车修缮厂“的结算清单不予认可。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6无异议,对其余证据的意见按问难。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5月22日签署粤GF1579号小轿车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保险单号为2095103262014001039,保险期限从2014年5月23日零时起至2015年5月22日二十四时止,保险合同上商定:被保险人是王权,被保险机动车号牌号码为粤GF1579,其中的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20000元。原告同时购置了该险的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原告已按时缴清保险费。2014年6月6日,原告的胞妹王碧连驾驶粤GF1579号小轿车在雷州市纪家镇北仔村路段行驶时碰撞到前面洪海胜驾驶的粤G85129号轻型个别货车,形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变。经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路线交通事变认定书认定,粤GF1579号小轿车的驾驶人王碧连应负此次事变的全副责任。事变发作后,原告及时向被告报案,被告派员到现场停止了勘查,并核定粤GF1579号小轿车的损失金额为人民币107008.65元,但双方未达成抵偿协定,也未对培修地点达成分歧意见。原告到湛江市麻章区湛江星之宝宝马店4S店拆检时,该店确定该车培修费需人民币155168元,不赞同按被告核定损失数额培修该车。之后,原告即将该车送到湛江市麻章区丰锐汽车修缮厂停止培修,培修费用花费人民币110000元。尔后,原告向被告央求理赔,并提交相干材料,但被告至今未实行理赔工作,原告遂向本院提诉,申请被告停止理赔。案经调停达不成协定。

本院以为,原、被告签署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主体适格,意思示意切实,内容非法,是非法有效的合同,应受法律的维护。原、被告签署了保险合同后,原告向被告依时缴清保险费,保险合同已发作法律效能,双方当事人应受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的解放。根据商业车辆保险条款商定,在保险时期内,被保险人或其答应的非法驾驶人在利用保险车辆进程中,因碰撞形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应按保险合同的规则担任抵偿。在保险事变发作后,原告已向被告实行了通知工作,被告派员到现场停止了勘查,并核定粤GF1579号小轿车的损失金额为人民币107008.65元,被告对原告的车辆损失已停止了核定。原告将粤GF1579号小轿车送到宝马店4S店修缮,但因为该4S店不赞同按被告的核定价钱停止修缮,原告遂将其车辆送到湛江市麻章区丰锐汽车修缮厂停止培修,培修费用花费人民币110000元,有该培修厂出具的结算清单及发票证明,本院予以认可。被告在被保险车辆发作事变后已对被保险车辆的车损停止了核定,如今原告也赞同按该核定价钱要求抵偿,故被告应按其核定价款107008.65元抵偿给原告的车辆修复损失费107008.65元。关于原告主张抵偿超出部分的申请,本院不予反对。因为保险合同未对被保险车辆在发作事变后的培修地点及培修厂家停止商定,原告将其车辆送到湛江市麻章区丰锐汽车修缮厂停止修缮并不违犯保险合同的商定,故被告的辩称在理,本院不予采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则,裁决如下:

一、限被告安邦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权支付车辆修复损失费人民币107008.65元。

假设未按裁决指定的时期实行给付金钱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

二、采纳原告王权的其余诉讼申请。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王权累赘50元,被告安邦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累赘1200元。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讯员 蔡 权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