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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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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挹翠绿化管理有限公司与海南财富海湾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2015)城民二初字第656号 原告:三亚挹翠绿化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岑健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某、陶某颖,该公司职员。 被告:海南财富海湾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云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龙、余某锁,该公司职

(2015)城民二初字第656号

原告:三亚挹翠绿化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岑健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某、陶某颖,该公司职员。

被告:海南财富海湾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云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龙、余某锁,该公司职员。

原告三亚挹翠绿化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财富海湾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绵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亚挹翠绿化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某、陶某颖,被告海南财富海湾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龙、余某锁到庭参加诉讼。庭后,双方当事人同意于2015年7月7日至7月20日进行庭外协商调解,但在该调解期限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亚挹翠绿化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签订《三亚xx大酒店园林绿化养护合同》,约定原告于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0日止,为被告所经营三亚xx大酒店海边和7、8区以西全部园林绿化进行养护;绿化养护面积共计3.2万平方米,合同总价为170万元,每月养护费为70833.33元;原告每月3日前提供当月养护发票,被告收到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付款。随后,原告依约进行绿化养护。自2014年10月起,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养护费的义务,2015年3月经双方协商,合同终止履行,被告此时共拖欠原告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五个月的绿化养护费354166.65元。经多次催款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绿化养护费354166.65元。

被告海南财富海湾置业有限公司承认原告三亚挹翠绿化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判决如下:

被告海南财富海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三亚挹翠绿化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绿化养护费354166.65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612.5元(原告已预缴3306.2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海南财富海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306.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绵育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