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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家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0
摘要: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凤民二初字第00100号 原告: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 法定代表人:鲍学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涛,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国,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王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凤民二初字第00100号

原告: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

法定代表人:鲍学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涛,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国,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王家传,男,1954年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

原告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台银行)与被告王家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凤台银行诉称:2013年3月27日,王家传因购货资金不足向凤台银行申请借款50000元,凤台银行即于2013年3月27日与王家传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时间为一年(自2013年3月27日至2014年3月27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2.60%,逾期不还款,予以罚息。合同签订后,凤台银行依约向王家传发放了50000元借款。王家传偿还了部分借款,至今尚欠借款本金40998.24元、利息11091.99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7月30日)。凤台银行诉至法院,要求王家传偿还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本院依据王家传的身份地址多次查询,均查无此人,凤台银行也不能提供王家传的确切信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颖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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