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凤民二初字第00100号 原告: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 法定代表人:鲍学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涛,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国,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王家传,男,1954年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 原告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台银行)与被告王家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凤台银行诉称:2013年3月27日,王家传因购货资金不足向凤台银行申请借款50000元,凤台银行即于2013年3月27日与王家传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时间为一年(自2013年3月27日至2014年3月27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2.60%,逾期不还款,予以罚息。合同签订后,凤台银行依约向王家传发放了50000元借款。王家传偿还了部分借款,至今尚欠借款本金40998.24元、利息11091.99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7月30日)。凤台银行诉至法院,要求王家传偿还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本院依据王家传的身份地址多次查询,均查无此人,凤台银行也不能提供王家传的确切信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颖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静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