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熟虞商初字第00274号 原告陆懿星。 法定代表人李艳红。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审理原告陆懿星与被告成都金品家具备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陆懿星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央求撤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央求意思示意切实,合乎无关法律规则,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懿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累赘。 审讯员 赵晔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