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38号 原告:曲华,女,汉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尤广强,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原告曲华诉被告尤广强官方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曲华到庭加入了诉讼。被告尤广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端未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尤广强于2014年3月6日向原告借款28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商定于2014年年底还清此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为了保护原告的非法权力,原告起诉至法院,申请法院判令被告尤广强立即归还借款28000元。 被告尤广强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问难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6日,被告尤广强向原告曲华借款28000元,并于借款当日给原告曲华出具欠条一份。借据中商定被告于2014年年底向原告还清此款,原、被告未商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申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8000元。 上述理想,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为证,被告没有提供证据。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所证理想足资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以为:非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维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8000的诉讼申请,因原告证据充分,且其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反对。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被告尤广强于本裁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曲华借款本金28000元。 假设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时期实行给付金钱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尤广强累赘。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文帅 代理审讯员 李 博 人民陪审员 周华人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嘉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