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济阳民重初字第2号 原告邵广强,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被告王代良,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山东省庆云县。 委托代理人王殿恒,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山东庆云德利发金属制品厂办公室主任,住山东省庆云县。特别授权。 被告王占国(未到庭),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庆云县农业局工作人员,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州市。 代表人孙春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云龙,男,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宿舍。特别授权。 原告邵广强与被告王代良、王占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14)济阳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占国不服本院判决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济民四终字第1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济阳县人民法院(2014)济阳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发回济阳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9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广强、被告王代良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殿恒、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云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占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广强诉称,2014年4月29日7时许,被告王代良驾驶被告王占国所有的鲁NP1599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G220线196M处时,与邵广强驾驶的鲁ALU956号轿车发生碰撞,导致邵广强受伤。原告先在济阳县人民医院治疗,后紧急转至山东省立医院。经济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认定被告王代良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邵广强不负事故责任。经查,被告王占国所有的鲁NP1599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83356.66元;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代良辩称,我自2013年起受雇于王占国,给其当驾驶员,事故应当由被告王占国承担责任,我不应承担事故的责任。另外,被告王代良没有给车辆买商业险,其应当负相关的法律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合理合法损失,但需扣除姚春波交强险无责赔付范围。我公司已在2014年12月12日对原告进行了赔偿,赔偿款已划付到济阳县人民法院,同意赔偿原告28461.81元。 被告王占国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