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秀民初字第79号 委托代理人孙发英,自由职业。 法定代表人杨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乔妹,该公司财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邦伟,桂林市诚泰法律事务所法律任务者。 第三人周严峰,桂林市中国游览社外退职工。 原告巫春与被告桂林市中国游览社官方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被告的央求追加潘芸、周严峰为第三人加入诉讼。在本案审理进程中,各方央求庭外和解六个月。原告巫春于2012年12月13日以与被告协商处置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经审查,本院以为:原告的撤诉央求合乎法律规则,不侵害国度、团体及其余第三人的非法权力,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巫春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6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5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累赘。 审 判 长 刘恒志 人民陪审员 王喜生 人民陪审员 王暄懿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韦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