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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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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与赵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2125号 原告:邢某, 委托代理人:文自进,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白文军,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白玉蓉,西安市雁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2125号

原告:邢某,

委托代理人:文自进,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白文军,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白玉蓉,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与被告赵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于2015年8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邢某承担。

审 判 长  张元平

人民陪审员  李连林

人民陪审员  许小玺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彩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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