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泾执字第133-1号 央求执行人泾源县必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泾源县卧龙山以北。 法定代表人雷秋霞,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周尧,男,汉族,农民,住隆德县。 被执行人宁夏合泰树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央求执行人泾源县必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尧、宁夏合泰树立工程有限公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据(2014)泾民初字第427号民事调停书,于2015年05月20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央求执行人泾源县必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交易款242037元,并累赘案件受理费2465.5元,央求执行费3531元。本院在执行中,已执行到位84194元,并于2015年10月26日支付央求执行人78197.5元,结算案件案件受理费2465.5元,央求执行费3531元。现央求执行人被迫要求撤销央求。经审查确属被迫,本院以为其被迫撤销执行央求合乎无关法律规则,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2014)泾民初字第427号民事调停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央求执行人泾源县必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央求执行时效时期内再次央求。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员 易建刚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