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4555号 原告重庆蓝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思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述良,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重庆洛克大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高大威,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蓝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洛克大通管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蓝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蓝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蓝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蓝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36元,减半收取1718元,由原告重庆卓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已付)。 代理审判员 蔡鹏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小凤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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