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泾执字第135号 央求执行人泾源县必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泾源县污水解决厂东侧。 法定代表人雷秋霞,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于全升,男,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 央求执行人泾源县必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于全升交易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泾民初字第10号民事调停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向央求执行人支付货款1.9万元。因被执行人未按调停书确定的期限自动实行,央求执行人于2015年5月20日央求我院强迫执行。我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实行上述工作,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7.5元和央求执行费185元。被执行人自动实行1万元后,残余执行款仍不自动实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于全升在中国农业银行泾源县支行有贷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则,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于全升在中国农业银行泾源县支行账户内贷款9322.5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讯员 禹万金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