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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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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同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恩林、王小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5
摘要: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澄民初字第43号 原告海南同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海南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恩林,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澄迈县金江镇海仔村委会黄琼村人,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澄民初字第43号

原告海南同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海南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恩林,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澄迈县金江镇海仔村委会黄琼村人,现住址不详。

被告王小平,女,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澄迈县金江镇海仔村委会黄琼村人,现住址不详,系被告王恩林妻子。

被告王恩章,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澄迈县老城镇东水港村二队人,现住址不详。

被告孔春燕,女,198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澄迈县金江镇海仔村委会黄琼村人,现住址不详,系被告王恩章妻子。

原告海南同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恩林、王小平、王恩章、孔春燕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南同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曾德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恩林、王小平、王恩章、孔春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南同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11月1日,被告王恩林与澄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江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签署《借款合同》,被告王恩林向信用社借款人民币30000元整。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整贷整还。同日,原告与信用社签署《保证合同》,就被告王恩林的上述借款,由原告向信用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约定“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乙方债权全部或部分未受清偿的,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同时,被告王小平、王恩章、孔春燕作为保证人与原告签署《保证合同》,向原告提供反担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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