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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谢民一初字第01143号 原告:井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代理人:邓勇,安徽孟德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代理人:张岩,安徽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谢民一初字第01143号

原告:井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代理人:邓勇,安徽孟德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代理人:张岩,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井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实用繁难顺序,由审讯员顾旭独任审讯,于2015年9月22日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井某某及其代理人邓勇、吕某某及其代理人张岩均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井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引见相识,于2010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2012年婚生一子井某。因为原、被告双方婚前相互之间了解太少,婚后不足沟通未能建设良好的夫妻感情,被告又经常因各种缘由不回家居住。故以为双方感情分裂,无和好能够,起诉要求:1、裁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一子井某由原告抚养。3、共有财富依法宰割。

井某某针对其诉讼申请及陈述理想和理由提交的证据为: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原告主体资历。2、结婚证,证实原被告系夫妻关系。3、出世医学证实,证实原告与被告婚后生养子女情况。4、屋宇产权证,证实双方夫妻独特财富。

吕某某未提交书面问难,在庭审中辩称:被告不赞同离婚,双方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夫妻之间遇到效果应当独特渡过并且双方已经育有一子更应当独特承担家庭责任。

吕某某当庭提交其身份证,证实其主体资历。

根据井某某和吕某某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的陈述,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9年经人引见自由恋爱,2010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2012年婚生一子井某。近期双方因生存琐事发作纠纷,井某某于2015年7月8日诉至本院,以与吕某某感情分裂为由,起诉要求:1、裁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一子井某由原告抚养。3、共有财富依法宰割。

本院以为:原、被告结婚已经四年多且育有一子,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夫妻在解决家庭效果时应当本着相互干爱、相互协助、及时沟通的准则,独特处置效果,独特承担家庭责任。现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分裂并申请法院裁决离婚,应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夫妻感确已分裂。在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相干证据,且被告也示意不赞同离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井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井某某累赘。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讯员 顾 旭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