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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云与乐山市东某不锈钢制品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1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华云,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山市东某不锈钢制品厂,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嘉农镇冶金建材产业园区内。 负责人:曾凯妮,总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1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华云,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山市东某不锈钢制品厂,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嘉农镇冶金建材产业园区内。

负责人:曾凯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赖龙,乐山市东某不锈钢制品厂员工。

委托代理人:黄伟,重庆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华云与被上诉人乐山市东某不锈钢制品厂(以下简称东某不锈钢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2011)沙法民初字第03773号民事判决,李华云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2月28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李华云,东某不锈钢厂的委托代理人赖龙、黄伟均到庭参加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东某不锈钢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时间为2009年10月13日,注册资本为300万元。李华云的户籍资料记载其学历为初中肄业。

落款日期为2010年4月7日的“劳动合同”载明:根据李华云与东某不锈钢厂2009年10月已履行的,内容完全一致的口头合同内容,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达成以下书面合同:1、李华云的主要工作为:长期外派重庆市沙坪坝区调研考察不锈钢制品市场竞争格局和客户需求特征;筹备东某不锈钢厂产品在重庆沙坪坝区的销售渠道和营业网点布局建设;2010年至2013年东某不锈钢厂产品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的市场定位策划;2010年至2013年东某不锈钢厂产品在沙坪坝区的品牌营销策划、广告形象及活动策划;东某不锈钢厂产品在沙坪坝区的2010年至2013年商业推广策划。2、在首先确保东某不锈钢厂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调研和营销筹备工作优先完成的前提下,李华云的次要工作为:以第1条调研策划工作成果为依据,向东某不锈钢厂递交其筹建策划、厂房筹建风险咨询、土建和钢结构建设咨询、设备规划、厂区整体布局策略、轧钢和制管车间的设备规划、东某不锈钢厂建设风险控制、商务合约风险控制和审核、第一期和第二期工厂建设招投标工作督办、应付账款执行策略、工业民用建筑图纸的优化督办、轧钢制管及辅助设备图纸的审核优化等方案,以及商务外联等工作。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李华云上交东某不锈钢厂的所有报告、方案、规划设计图、表格、文档等资料须在东某不锈钢厂提供的电脑设备内制作、储存。李华云创作的所有图文资料的知识产权、著作权均归东某不锈钢厂所有。李华云应将所有与工作相关的图文资料原件、电子文档、工作用电脑设备交与东某不锈钢厂保管。4、由于李华云受东某不锈钢厂长期外派出差重庆市沙坪坝区,由于每日调研策划等实际工作时间的超长性,李华云实际工作时间由李华云每月28日口头上报,东某不锈钢厂予以单独书面记录,李华云每月底领工资时在该记录上签名确认后,再由东某不锈钢厂负责保管该书面记录。无李华云签名确认的其实际工作时间记录无效。李华云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但必须首先获得东某不锈钢厂口头同意后再向东某不锈钢厂递交书面休息、休假申请单,否则不得休假,李华云的实际工作时间记录不作为李华云出勤考核、休息休假和工资发放的依据。凡李华云节假日未休的,其加班费发放按国家规定执行。加班费发放地点在沙坪坝区李华云工作地。5、东某不锈钢厂必须每月在重庆沙坪坝区为李华云缴纳本合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共5项社会保险金。东某不锈钢厂在每月30日前,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的李华云工作地向李华云支付当月劳动报酬。在支付李华云当月工资前,东某不锈钢厂必须先将李华云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后,再将不低于人民币肆万陆仟元(46000元)的剩余工资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向李华云支付。双方约定:东某不锈钢厂必须确保每月代扣代缴李华云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后实际发放到李华云手上的剩余工资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肆万陆仟元(46000元)。东某不锈钢厂必须将每月从李华云工资中预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原件归还李华云。因保密需要,李华云每月签名领取工资的工资条由东某不锈钢厂负责保管。6、合同期限从2009年10月20日到2013年10月20日止。本合同对书面签订以前的2009年10月20日到今日的双方行为也有效力。其中2009年10月20日至2010年4月6日的合同内容李华云已全部履行,东某不锈钢厂已部分履行,东某不锈钢厂应及时、全部履行2009年10月20日到2010年4月6日的合同内容。7、合同期间,东某不锈钢厂必须及时全面提供与第1、2、3条工作相关的一切劳动条件。因东某不锈钢厂投入巨大资本,李华云不得跳槽或解约,否则将赔偿东某不锈钢厂为其开展工作而付出的损失,合同期内李华云不得再向其它企业提供类似本合同第1、2、3条内容的工作。李华云与东某不锈钢厂任何一方如有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约定内容,违约方必须立即停止违约,并在5日内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15%的违约金且立即恢复履行本合同,还必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损失。8、本合同内容自2009年10月20日双方口头约定时即成立生效,今日(2010年4月7日)双方以盖章或签字的方式对该口头合同的成立生效再次进行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合同履行地址在重庆市沙坪坝区。9、本合同生效期间,非因法定事由,任何一方提前终止、解除或变更本合同的行为均违约无效,违约方必须按第7条赔偿守约方,并在5日内恢复本合同的履行。10、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书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合同履行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合同履行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或其上级法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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