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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0
摘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独民一初字第272号 原告:刘某,男,蒙古族,1982年1月出生,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被告:吕某某,女,汉族,1983年1月出生,现职业不详,原住址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现下落不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独民一初字第272号

原告:刘某,男,蒙古族,1982年1月出生,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被告:吕某某,女,汉族,1983年1月出生,现职业不详,原住址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现下落不明。

原告刘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我与被告吕某某于2010年相识,于2011年11月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此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被告趁我不在家时伪造房产证把我的房子以14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了小额贷款公司。2013年8月至9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吕某某离婚,无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事宜。

被告吕某某在本院向其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后,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吕某某于2010年相识,双方于2011年11月16日在奎屯市民政局登记结婚。

原告在庭审中表示: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性格不合,缺乏沟通和交流,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13年,被告趁原告在外地上班时伪造房产证将原告的房屋抵押给一家小额贷款公司,该公司的人曾上门核实此事。2013年8月至9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另查明,2008年至2009年,原告从奎屯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独山子工区购得独山子区四区*栋*号房屋一套,原告共交购房款67787.94元。据原告称房屋内装修、家具、电器均由其出资购买。

原告在庭审中表示,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其自行承担。

以上事实,有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经济适用房购买合同、收据、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缺乏沟通和交流,经常为琐事发生发生争吵。被告于2013年8月至9月离家出走,不与被告联系,现下落不明已达2年左右。被告的行为表明其已放弃履行一个妻子对家庭和丈夫的责任和义务。综上所述,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根据原告提供的购房合同和收据,可以确定独山子区四区*栋*号房屋为原告在婚前所购买。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323.6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 锋

人民陪审员 夏 钧

人民陪审员 李 萍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