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谢民一初字第01208号 委托代理人:孙巷,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代理人:田金好,安徽孟德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讯员丁奇实用繁难顺序,不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巷与被告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金好均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9月经人引见相识,2014年6月16日登记结婚。2014年10月25日举办婚礼。被告以结婚名义索要彩礼66000元等财物,原告和被告举办婚礼后想好好和被告独特生存,举办婚礼后被告几乎很少在原告家生存。2015年4月22日,被告趁原告上班时,把家里的货色带走,后被告不和原告联络,也不回家。被告于2015年5月5日起诉和原告离婚,八公山区法院裁决不准离婚。原告以结婚名义骗取彩礼,故起诉至法院要求:1、裁决原、被告离婚;2、被告返还彩礼69600元及三金;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蔡某某未提交书面问难状,但在庭审中辩称:1、我不赞同离婚。2、原告诉称很多都不是理想,戒指等都在原告处,不存在返还的效果,申请法院裁决不准离婚。 经审理查明,双方对以下事项无争议: 曹某某与蔡某某于2013年9月经人引见相识,2014年6月16日登记结婚,2014年10月25日举办婚礼。蔡某某于2015年5月5向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裁决不准离婚。2015年7月21日曹某某以蔡某某索要彩礼,到达目标后再离婚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1、离婚;2、被告返还彩礼69600元及三金;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理想,有双方当事人认可结婚证、八公山区法院的裁决书及双方当事人当庭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以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双方夫妻感情能否分裂的效果。本案曹某某与蔡某某虽经人引见相识,但婚后感情尚可,蔡某某在庭审中表述上次起诉是由于曹某某对其不关心,怄气之下起诉至法院的,后也以为双方结婚也不容易,应当珍惜夫妻感情,双方仍有和好能够。曹某某以为夫妻感情分裂,但在庭审中曹某某提供的相干证据不能充分证实双方夫妻感情齐全分裂,故曹某某的离婚诉讼申请,证据无余本院不予反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某累赘。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