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光刑初字第84号 公诉机关光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世印,男,1967年6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光泽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邵武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邵武市。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单处罚金。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光泽县看守所。 光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公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世印、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光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俞忠友、代理检察员徐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王世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王世印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王世印驾车并携带塑料桶、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到316国道光泽县境内的“天天见”饭店对面工地,盗走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工地的挖掘机油箱内的柴油150升(价值人民币1085.50元)。 2、2014年8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杨某某,王世印驾车并携带塑料桶、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驾驶一辆轿车到光泽县屠宰场附近的“邵光”高速A5标段工地,盗走被害人傅某某停放在该工地的挖掘机油箱内的柴油150升(价值人民币981元)。 3、2015年1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王世印驾车并携带塑料桶、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到光泽县崇仁乡附近的“邵光”高速A5标段工地,盗走被害人陆某某停放在该工地的挖掘机、压路机油箱内的柴油150升(价值人民币859.50元)。 4、2015年1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王世印驾车并携带塑料桶、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到邵武市水北镇故县学堂院农田改造工地,盗走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该工地的三台挖掘机油箱内的柴油190升(价值人民币1088.70元)。 5、2015年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杨某某,王世印驾车并携带塑料桶、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到光泽县鸾凤乡“邵光”高速公路A4标段第一分区高架桥工地,盗走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工地的挖掘机油箱内的柴油175升(价值人民币1002.80元)。 6、2014年10月6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戴某某、吴某某(均另案处理)驾车并携带塑料桶、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到光泽县止马镇桥下街砂石料场,盗走被害人冯某甲停放在该工地的挖掘机油箱的内柴油25升(价值人民币163.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