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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旭与陈滕腾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2
摘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天民三初字第390号 原告孙旭,女,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现住济南市天桥区。 委托代理人戴盟,山东戴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滕腾,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招商银行东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天民三初字第390号

原告孙旭,女,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现住济南市天桥区。

委托代理人戴盟,山东戴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滕腾,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招商银行东营分行职工,住济南市。

原告孙旭与被告陈滕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孙旭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并向被告陈滕腾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依法由审判员张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旭的委托代理人戴盟及被告陈滕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旭诉称,2014年5月31日晚12时许,原、被告双方因借款债务发生纠纷,被告约集数人在市中区丽山酒店将原告孙旭堵截,并以胁迫手段非法将原告车牌号为鲁AXXXXX号别克英朗轿车扣押,强迫原告孙旭在其事先拟好的字据上签名按手印,随后将车开走并扣押使用至今。车辆扣押期间,被告擅自使用造成11次违章,记扣31分罚款1950元,导致该车辆未进行年审。2014年11月26日,被告陈滕腾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在济南市天桥区法院对原告孙旭提起诉讼,要求原告孙旭偿还其借贷273000元及利息。案经审理,法院下达(2014)天民四初字第771号判决:判令原告孙旭仅偿还陈滕腾借款127500元,并驳回陈滕腾的其它诉讼请求。对此原告孙旭服从一审判决:而被告陈滕腾虽然不服判决,但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故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孙旭为履行判决的还款义务,多次与被告电话联系,主动表示将借款127500元归还被告后,要求其将扣押的轿车返还原告,但遭之拒绝。随后被告孙滕腾无理要求原告不仅要偿还273000元,而且表示扣押车辆不予返还,并多次对原告家人寻衅滋事。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陈滕腾将非法扣押原告孙旭的车牌号为鲁AXXXXX别克英朗轿车一辆返还原告(车辆现价值99822元);判令被告陈滕腾赔付非法扣押使用原告孙旭车辆,造成车辆折旧损失7678元;判令被告陈滕腾在扣押原告孙旭车辆期间,擅自使用导致违章被记扣31分及罚款1950元,由被告陈滕腾承担责任并缴纳罚款;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滕腾辩称,2014年5月31日晚被告确实发现原告及其父亲在丽山酒店里,故让其偿还款项,当时其说没有这个钱,就想让她把车放在被告这里,其父亲不同意,之后我们一起去了经二路派出所,当着民警的面打了个条,当孙旭把钱还清时把车辆还给她。当时孙旭是同意把车放在被告处的,所以被告不存在非法扣押,虽然法院判决的钱与被告借给孙旭的钱有出入,欠条上写的钱是28万元还清后车辆予以返还,对于孙旭的要求其返还借款后就同意将车辆返还。因为车是其自愿放在被告这的,所以折旧不同意承担。

经审理本院认定,鲁AXXXXX别克英朗轿车所有人系原告孙旭。2014年5月3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书面材料一份,内容为“因债务纠纷,陈滕腾与孙旭长期失联,为保证陈滕腾资金安全,现将孙旭车辆停放于陈滕腾处,一切违章由陈滕腾负责。孙旭九月份将债务28万元一次性还清。还清时将车开走”下面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协议签订后被告陈滕腾将车辆开走使用至今。期间该车辆多次违章,被处以扣分及罚款,现尚未处理。

2014年11月26日,被告陈滕腾以民间借贷为由将原告孙旭诉至本院,要求原告偿还其借款273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出具(2014)天民四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孙旭偿还陈滕腾借款127500元。二、驳回陈滕腾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事实,由原告孙旭陈述、被告陈滕腾答辩及原告提交的民事判决书、购车发票、行驶证及违章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鲁AXXXXX别克英朗轿车的所有人系原告孙旭,原告孙旭对该车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原、被告之间的债务纠纷,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作出了处理,被告陈滕腾可依据法律文书主张自己的权利,其以债务纠纷为由占用、使用原告孙旭所有的车辆,侵犯了原告孙旭的合法权益。现原告孙旭要求其返还车辆,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原告孙旭要求被告陈滕腾赔付非法扣押使用原告孙旭车辆,造成车辆折旧损失7678元,证据不足且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滕腾在使用原告孙旭的车辆期间造成多次违章,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其承担,但因该损失尚未实际发生,故原告孙旭可待产生后另行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滕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鲁AXXXXX别克英朗轿车返还给原告孙旭。

二、驳回原告孙旭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原告孙旭负担100元,被告陈滕腾负担11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