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黄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钦北民初字第1808号 原告黄某,乡村居民。 被告周某,乡村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离婚条件不成熟为由,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起诉央求。 本院认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钦北民初字第1808号

原告黄某,乡村居民。

被告周某,乡村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离婚条件不成熟为由,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起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是其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益,且没有侵害国度、团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累赘。

审讯员  梁立辉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双良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民事诉讼应当遵照老实信誉准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则的范畴内奖励自己的民事权益和诉讼权益。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央求撤诉,能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