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武刑初字第185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现住福建省武夷山市。2015年7月14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夷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4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现住福建省武夷山市。2015年7月14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夷山市看守所。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林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犯非法狩猎罪,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万勇、检察员曾洪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3日19时许,两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窜至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三金坑”山场进行狩猎,案发当晚,两被告人利用夜间头灯照明、手工捕捉的狩猎方法,捕获61只棘胸蛙后逃离现场。 次日凌晨2时许,两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在返回住处的途中,在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桐木辖区三港“一里坪”公路旁,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61只棘胸蛙,并予以扣押。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经商量后,于2015年7月13日19时许,携带头灯、网袋,分别驾驶闽HD5249号、闽HW8071号二轮摩托车,到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三金坑”山场利用夜间头灯照明、手工捕捉的狩猎方法,捕获棘胸蛙61只。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在返回住处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扣押了查获的棘胸蛙61只,及男式摩托车2部,头灯2盏、网袋1只、蛇皮袋1只。经鉴定,被告周某某、杨某某所捕获的动物是棘胸蛙,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属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狩猎地点在武夷山市国家自然保护区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