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璧法民初字第05263号 原告周玲利,女,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陈秀,女,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告周玲利与陈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玲利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陈秀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玲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周玲利自行承担。 代理审判员 汪书琦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明静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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