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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青云与防城港市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港民初字第1585号 原告韦青云。 被告防城港市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行政核心区南北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邓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青云诉被告防城港市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港民初字第1585号

原告韦青云

被告防城港市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行政核心区南北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邓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青云诉被告防城港市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青云经本院非法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加入诉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则,本院裁定如下:

按原告韦青云被动撤诉解决。

本案诉讼费372元,由原告韦青云累赘。

代理审讯员  凌枝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