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港民初字第1585号 原告韦青云。 被告防城港市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行政核心区南北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邓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青云诉被告防城港市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青云经本院非法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加入诉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则,本院裁定如下: 按原告韦青云被动撤诉解决。 本案诉讼费372元,由原告韦青云累赘。 代理审讯员 凌枝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
浏览:1012次
4S店老总带“40辆宝马”失联 律师称店方需担责浏览:952次
摩洛哥两女子因裙子紧被控猥亵 500名律师自愿辩浏览:788次
越南新娘跑救助站求助 律师:花钱买新娘缺保障浏览:778次
维护法庭秩序需要将“死磕派”律师定罪入刑吗?浏览:759次
复旦投毒案林父解除律师代理关系 辩护观点有分歧浏览:737次
吕红兵:尊重律师不是用来谈论的,而是用来实践浏览:735次
美华裔警察误杀非裔案再开庭 律师吁撤销控罪被拒浏览:705次
女子离婚后欲更改女儿姓氏 律师:须经父亲同意浏览:597次